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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业概况

    一、瑞士环保业概况

  瑞士经济发达,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高,是全球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同时瑞士更是以其山清水秀,森林茂密、湖泊众多的美丽自然风光被誉为“世界花园之都”。瑞士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举世公认。瑞士成功的环境保护依赖于其全面的环境立法、严格的执法守法,各级政府官员、工商企业和民众强烈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保行为等众多综合因素。2006年,瑞士被世界旅游组织评为年度全球最具旅游吸引力的国家,2007年,全球最大的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的世界范围生活质量调查显示,瑞士的苏黎世和日内瓦在生活质量整体指标和城市宜居方面分别排名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

  二、瑞士环境保护的立法

  受城市工业化的浪潮冲击,19世纪末瑞士自然景观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了瑞士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忧虑和关注。联邦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起密切关注工业化及随之而来的大规模土地开发、城市化推进给瑞士环境带来的变化,并在1874年《宪法》和以后的有关重大法令中对森林、水土、卫生环境等问题做了规定。

  瑞士是联邦制国家,分三级政府:联邦、州和市镇。联邦负责环境保护事务的机构是设在首都伯尔尼的联邦环境、森林和风景保护局,有300多名工作人员。州和市镇承担大部分环保的相关任务,并在环境影响调查、提供科学服务、准备专家报告、支持开发项目等方面得到联邦政府的技术支持和具体帮助。瑞士联邦《环保法》法律和法规体系以预防、污染者承担、国际合作及全面治理为主要原则。各州也参照联邦法律、法规,根据自身条件制定了有关条例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如征地、建筑、交通、卫生等法规。目前瑞士环保立法与欧盟有关法律基本相一致。

  1971年《宪法》第24条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国家义务, 1998年12月新修订的《宪法》在第三部分专门设第4章“环境保护与领土整治”(第73条至第80条),表达了联邦政府和民众保护环境的决心和任务,具体内容包括:持续发展(第73条)、森林保护(第77条)、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第78条)、渔业与狩猎(第79条)、动物保护(第80条)。 根据《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瑞士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补充法律,其中有6个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这6个联邦专门法律是: 《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法》(1966年)、《环境保护法》(1983年)、《狩猎法》(1986年)、《水保护法》(1991年)、《捕鱼法》(1991年) 和《森林法》(1991年)。

  除此之外,联邦环保法律还有另外一种重要形式:多个相关专门联邦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例如有关空间规划、国家高速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水源基础设施的法律。

  三、瑞士环保业特色

  由于有了比较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能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瑞士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稳定了全国的森林覆盖面积(30%左右),保护了水源水质,扼制了大气污染的扩散,合理处置了垃圾及其工业废弃物,明显减轻了噪音污染,控制甚至禁止了一系列有害物质的使用。 瑞士环保业特色主要有:

  1、瑞士制定了覆盖面广泛的环保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领域有水源、土地、大气、废弃物、森林、噪音、自然景观、野生动物、微生物等。瑞士环保立法强调防范为先的原则。首先通过预防措施尽可能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其次,采取防范措施的费用由污染源一方承担。环保法逐项列明了各项环保标准,例如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通过排放量、建筑和装备规则、运营和运输规则等加以限定。瑞士还是欧洲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要求最严的国家,也是欧洲首先要求使用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的国家。在违法惩罚方面,《联邦水保护法》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具体惩罚措施,有7种违法行为可处以长达6个月监禁或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与《刑法》某些条款所列情况相同,可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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